2006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买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admin2015-08-03  32

问题 2006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买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joi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2007年2月6日开出A—O1—E—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Packing:all in.plywoodcase of 10 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
问题:
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选项

答案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SU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