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52条第1、2款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如何理解该条的内容?

admin2014-06-10  23

问题 《刑法》第452条第1、2款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如何理解该条的内容?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时间效力,又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布的刑法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我国1997年《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刑法失效的时间即是刑法效力终止的时间。我国刑法失效的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废止,即由立法机关明令宣布某项刑事法规效力终止;二是自然失效,指的是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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