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律疏议.名例律》:“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材料二:《大明

admin2018-05-30  29

问题 材料一:《唐律疏议.名例律》:“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材料二:《大明律.户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处杖一百;告祖父母,诬告者,处绞刑;如实有其罪处杖一百,徒三年。如告谋反、谋大逆、谋叛,及窝藏奸细、母杀父……之罪,如属实,告者无罪。”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什么罪名?该罪名在明朝与唐朝有何区别?
    (2)在明朝对该罪名的处罚为何发生变化?

选项

答案(1)材料一反映的是唐朝关于“不孝罪”的规定,材料二反映的是明朝关于“不孝罪”的规定。从二段材料可以看出,明朝对“不孝罪”的处罚轻于唐朝。 (2)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原因的。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明律对妨害礼教罪处刑的减轻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商品经济成分的增长等因素使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对其从轻处罚,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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