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阿甲,男,35岁,无子无女,无工作无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人称一花痴”。父母连气带病,也已故去,留下遗产300万。现在阿甲的姐姐、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阿甲,男,35岁,无子无女,无工作无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人称一花痴”。父母连气带病,也已故去,留下遗产300万。现在阿甲的姐姐、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5-09-11
25
问题
阿甲,男,35岁,无子无女,无工作无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人称一花痴”。父母连气带病,也已故去,留下遗产300万。现在阿甲的姐姐、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阿甲的监护人顺序是姐姐、外祖父,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B、阿甲的监护人顺序是外祖父、姐姐,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
C、阿甲的姐姐、外祖父是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二者有争议,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D、阿甲的姐姐、外祖父是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二者有争议,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答案
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l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同时,对监护争议的,必须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决,故选项C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wE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中国亚利进出口公司欲与英国吉力公司签定苹果出口合同,数量为2万吨,总价款为1000万元,中国亚利公司向中国A国际保理公司申请信用额度,同日A公司选择了英国B国际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B公司经过对吉力公司的资信调查开出的信用额度为1000万元,中国亚利进出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错误的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甲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系一初中生,与同学李某不和。一日,李某恐吓张某说,最近要教训张某,要其小心一点。张某被恐吓后,便去公安局报案。接案民警对此不以为然,并告之这只是同学之间的纠纷,应由学校解决,公安局不管。几天后,在放学回家途中,张某被李某等几人殴打致重伤。案发后,李某潜
随机试题
电控发动机冷车难起动的原因有哪些?
以下句子中的“兵”意义与其它三项不同的是()。
下述哪项符合限制性心肌病
鞍鼻畸形见于下列哪种血管炎疾病
体内合成脂肪酸的原料乙酰CoA主要来自
按照《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何人是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项目反应理论中的项目特征曲线的横轴对应的是
设α=lnx/arctanx,β=ln(1+x)/(1-x),当x→0时,则().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