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一初中生,与同学李某不和。一日,李某恐吓张某说,最近要教训张某,要其小心一点。张某被恐吓后,便去公安局报案。接案民警对此不以为然,并告之这只是同学之间的纠纷,应由学校解决,公安局不管。几天后,在放学回家途中,张某被李某等几人殴打致重伤。案发后,李某潜

admin2014-06-10  24

问题 张某系一初中生,与同学李某不和。一日,李某恐吓张某说,最近要教训张某,要其小心一点。张某被恐吓后,便去公安局报案。接案民警对此不以为然,并告之这只是同学之间的纠纷,应由学校解决,公安局不管。几天后,在放学回家途中,张某被李某等几人殴打致重伤。案发后,李某潜逃。张某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职责,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问: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选项 A、不属于,因为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重伤害,已构成犯罪,所以是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不属于,因为初中学生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赔偿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属于,因为这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   
D、属于,因为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机关,张某可以选择李某、学校或者公安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混合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个:(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违法侵权标准。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时才具有可诉性。只有当行政行为违法并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或损害时,公民对此才有权提起诉讼。当然,这里的违法并非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违法,因为这是要通过案件审理后才能判明的问题。起诉之时,只要原告认为违法就可以起诉。(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标准。人身权是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与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其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且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邻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和债权。对于这一标准可以作如下理解:凡是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中,A项的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李某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替代公安局承担行政责任的理由,故在本题中是错误的;同理,B项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公安局对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故也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C项是正确的,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可以向李某要求民事赔偿,可以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但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因为它们是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且D项并未回答题干中的问题,故D项是错误的。此外,在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当中,值得注意的是:(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即公安局)的法定职责;(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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