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

admin2022-09-19  47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首经贸2010年研]
    问:
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梁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由: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登记。本案中,甲公司在竣工前将房屋预售给了梁某,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因此梁某不能享有预告登记的物权保护。在竣工后,甲公司又将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汪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梁某要求甲公司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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