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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1996年,经人介绍,莫某(女)认识黄某并恋爱,2000年7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第二年儿子出生。此后不久,莫某有了第三者,2001年5月13日,莫某与第三者任某私奔,两人在外打工同居,俨然一对夫妻。2002年7月莫某为第三者生育一子。2005年春节,莫某回
1996年,经人介绍,莫某(女)认识黄某并恋爱,2000年7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第二年儿子出生。此后不久,莫某有了第三者,2001年5月13日,莫某与第三者任某私奔,两人在外打工同居,俨然一对夫妻。2002年7月莫某为第三者生育一子。2005年春节,莫某回
admin
2008-06-12
15
问题
1996年,经人介绍,莫某(女)认识黄某并恋爱,2000年7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第二年儿子出生。此后不久,莫某有了第三者,2001年5月13日,莫某与第三者任某私奔,两人在外打工同居,俨然一对夫妻。2002年7月莫某为第三者生育一子。2005年春节,莫某回家。黄某以两人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被告莫某同意离婚。原告的父母认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有第三者,要求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那么,依法有权提出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是谁?( )
选项
A、离婚诉讼中的原告
B、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
C、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
D、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的近亲属
答案
C
解析
(1)依法有权提出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无过错方可能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所以,认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不准确。同时离婚诉讼损害赔偿不涉及第三者或无过错方的近亲属。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只有C。
(2)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婚姻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并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人民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首先,过错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其次,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则不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4)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根据《婚姻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承担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的一方。如果过错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如与配偶一方同居或重婚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这就是说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只涉及婚姻当事人双方,不涉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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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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