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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8题,单选)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8题,单选)
admin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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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8题,单选)
选项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私人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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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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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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