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0题)

admin2017-03-09  32

问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0题)

选项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中的监事及B选项中的实际控制人都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不具有审查义务,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没有审查的权利,实际上刊登媒体也没有审查的能力,因此刊登媒体当然对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信息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应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第69条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对虚假信息披露亦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实际上指的是证券发行过程中,保荐人、证券承销商对于发起人的虚假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上市后,披露年度报告时,并不存在保荐人和证券承销商的问题,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年度报告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不存在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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