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被认为是犯罪?

admin2014-07-03  30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被认为是犯罪?

选项 A、15岁的幼男甲与13岁的幼女乙谈恋爱,并偶尔发生性关系
B、14岁的乙以收“保护费“的名义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取小学生随身携带的少量钱财
C、17岁的聋哑人丙窃取同学价值650元的MP3,但系初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
D、17岁的高中生丁经常伙同其他无业人员在学校附近拦截上学的初中生,从他们身上共搜取总价值约1000元的零花钱和其带的手机2部,致使该学校许多学生不敢单独上学

答案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 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此可见, ABC项均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当选。但是D项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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