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7-03-28  35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卷三—92~94,任)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抽逃出资和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A选项,如果不考虑高才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的情形,单纯从出资角度来看,高才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的情形是完全合法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二者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行为,故B、C两项说法都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而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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