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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2,单)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2,单)
admin
2017-03-09
38
问题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2,单)
选项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答案
A
解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既然自然人与法人均为民事主体,自然拥有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权,只不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有所不同而已。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如姓名权;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如名称权。所以.A项正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反之一样,法人享有的许多权利能力如发行债券、股票的权利,又如商业银行法人享有的揽储的权利能力等,也是自然人所无法享有的,故C项错误。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各类乃至各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都不尽相同。例如,在我国营利法人如公司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但政府机关法人就不享有该权利能力,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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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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