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卷三—61,多)

admin2014-04-28  19

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卷三—61,多)

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解析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包括:(1)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该规定同著作权自动取得不矛盾。(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可统称为官方文件。对于这些官方文件,应大力促使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人们能够充分地了解和掌握。(3)时事新闻,它指的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新闻传播首先应保障社会成员获得新闻的权利,故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无法满足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该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此可知,A选项,法院判决书属于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选项属于官方正式译文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A选项和B选项当选。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由此可知,由于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作品无需在中国注册登记和审批,就当然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依题意C选项不选。    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其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在本题D选项中,奥运会开幕式点燃仪式的创意并不能复制,不属于作品。显然不应当受著作权法调整。依题意,D选项当选。   
虽然创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创意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被他人乱用,比如事先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如果创意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意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可以通过获得专利权从而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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