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高某(男,45岁),陈某(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某冒充陈某前夫邱某将陈某与邱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某和陈某欲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口13时许,高某在上述房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案情介绍:高某(男,45岁),陈某(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某冒充陈某前夫邱某将陈某与邱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某和陈某欲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口13时许,高某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某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某进人邱某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某房间的李某(女,邱某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某的头部数下,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经预谋冒充陈某前夫邱某的名义,将邱某、陈某共同所有的本市某区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某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某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某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某头部数下,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某的母亲(王某)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郑某诉称:被告人高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某是在受到被害人李某的辱骂后,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某从轻处罚。
   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做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选项

答案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58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 北京市×区×路×号。系被害人李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男,4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20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工某、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重点突出描述高某故意杀人的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高某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郑某诉称:被告人高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并向法院提交厂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某是在受到被害人李某的辱骂后,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简要陈述犯罪事实,针对高某的犯罪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来描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对于高某辩护人提出的高某是在受到被害人李某的辱骂,情绪失控后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高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某杀害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遭受丧葬费、赡养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王某提供的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高某的犯罪行为确使王某遭受的经济损失,高某应予赔偿。根据《刑法》第××条、第××条,以及《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入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三、随案移送的证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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