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公司欲制药车间,车间地址选在一小区的上风向。该小区的居民认为规划图中制药车间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太近,且处于上风向,建成后势必影响小区内几百户居民身体健康,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制药公司的建设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另择地址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

admin2013-11-01  40

问题 某制药公司欲制药车间,车间地址选在一小区的上风向。该小区的居民认为规划图中制药车间与居民楼之间距离太近,且处于上风向,建成后势必影响小区内几百户居民身体健康,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制药公司的建设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另择地址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制药车间与居民小区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于是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关于居民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该制药公司的建楼行为,居民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不享有,尽管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损害,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在车间建成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

答案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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