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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
admin
2014-01-15
34
问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1)一(2)题。(卷二真题试卷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
D
解析
本题虽然涉及两个知识点,但难度其实不大。而正确回答本题的基础是判断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本题提供的基本案情是,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l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此规定对“改变”采用了广义界定的方式,其中第二项与本题直接相关,它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对定性产生影响。而本题出现的情形恰恰同时满足了这两个要求: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复议机关适用的《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原具体行政行为对药厂违法行为的定性为“违法生产药品”,而复议机关的定性为“生产劣药”,定性完全不同。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确定这一点,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首先要看本题中的被告确定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题出现的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选项A、B的说法因被告确定有误而被首先排除掉。接下来分析行政诉讼管辖问题。针对本题的情形,一些考生可能很快想到了《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能会选择C。这样的分析只注意到了地域管辖问题,而忽视了级别管辖。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都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分析的是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而对本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如前所述,本题中的被告为县政府,且不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而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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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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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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