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本年度内张三的女儿出嫁,则张三就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后张三反悔,在2009年11月其女儿定好于12月28日举行婚礼的情况下。说服女儿将婚礼定在2010年的1月8日。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24

问题 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本年度内张三的女儿出嫁,则张三就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后张三反悔,在2009年11月其女儿定好于12月28日举行婚礼的情况下。说服女儿将婚礼定在2010年的1月8日。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B、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C、在12月28日之后,张三有义务履行合同
D、如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租赁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答案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张三和李四间订立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张三恶意地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该租赁合同在12月28日生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既然合同有效,张三当然有义务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如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合同成立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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