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金属机电化工公司欠汽车改装厂货款50万元。后来,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公司,原公司注销。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达成协议,机电设备公司被原公司

admin2010-04-24  46

问题 某汽车改装厂与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汽车购销、代销合同关系,金属机电化工公司欠汽车改装厂货款50万元。后来,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分立成某金属材料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某化工公司,原公司注销。新成立的三个公司对原公司债务达成协议,机电设备公司被原公司主管部门指定偿付汽车改装厂的货款,该公司对此有意见,长期拖欠货款,汽车改装厂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机电设备公司以原债务分配不合理又无款为由声称自己无力还款。金属材料公司、化工公司则认为原公司分立时,已按业务经营范围分割了债务,原告的款项应由机电设备公司负责,便以原告的诉讼与其无关为由,函告法院拒绝出庭。
   问:(1) 机电设备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
   (2) 金属材料公司,化工公司的理由是否有理?
   (3)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 不合法。 (2) 不合理。 (3) 本案中,三公司应对汽车改装厂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欠款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分立后的三公司对原合同义务的单方面约定,对债权人汽车改装厂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汽车改装厂同意其单方面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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