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外交、领事人员的行为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3-05-03  32

问题 下列关于外交、领事人员的行为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伊某在我国犯下强奸杀人之严重罪行,上海市公检机关可以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B、我国驻韩国大使馆之外交人员杨某为了赚取金钱给其在纽约大学留学的儿子花费,在首尔市从事经营一家中国菜馆,并担任副总经理,杨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的国际法义务
C、加拿大驻香港领事馆副领事杰某及其夫人爱某在香港可以免纳香港的地方性捐税,包括遗产税也不需缴纳
D、中国驻加拿大多伦多总领事馆的技术人员江某和多伦多当地电脑商斐罗斯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50台办公电脑的买卖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江某并没有明示或默示自己的派遣国(中国)代表身份,电脑完全交付以后,江某资金运转不灵,致迟迟未能履约;斐罗斯电脑公司对扛某提起民事诉讼,江某不能享有管辖豁免

答案4

解析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0条规定,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对领事官员,只有在他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才能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如果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由此可见,A项伊某犯有严重罪行,是人身不受侵犯原则的例外,上海市公检机关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是合法的,故A项不能人选。在外交关系法上,依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2条,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了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杨某的行为显然是为了私利的商业行为,违背了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人员的义务,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条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与其构成一户口的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所以C项错误,杰某和爱某对于遗产税是要缴纳的,故C项人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3条第1款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但该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江某作为技术人员即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的领馆雇员(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适用该公约第43条的规定,故D项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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