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admin2015-12-30  38

问题 (宋朝)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这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一是对不道罪的处罚要适用连坐。不道罪指的是“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对于不道罪,法律规定,杀一害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故州司认为夫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适用不道罪,其妻应当连坐。 二是义绝制度,《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据本条疏议,所谓义绝,即“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义绝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强制性的离婚。《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有关内容,规定凡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即凡有义绝情形发生,夫妻双方必须离婚,否则要受到徒刑一年的惩罚。 三是“举轻以明重”的入罪原则。宋与唐一样,在律无正条时,若人人罪,则以相关构成犯罪的较轻行为来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刑曹认为根据《宋刑统》所附疏议内容来看,本案中其夫的杀死妻之父母兄弟数口的行为,比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要严重得多,所以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类推规定。本案中夫的行为已构成义绝无疑。因为夫谋杀妻之父母,下手之时妻已与夫义绝,既已义绝,则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在治裁夫时不应连坐该妻。 这一案例对法律规定的义绝制度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从而使判决丰富和完善了义绝制度和连坐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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