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做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年7月2l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白行

admin2013-06-09  35

问题 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做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2004年7月2l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白行拆除总面积为63 745.73平方米的建筑。2004年7月28日,城管对建材城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
   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2004年12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2004年12月2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8亿元,该损失包括:第一,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建材城建设时的装饰装修以及建材城内柜台、灯具等必需的设施,总共定为4 000万元;第二,房屋拆迁补偿费3亿元;第三,根据与商户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而损失的可得租金收益2.58亿元。
   根据以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没有。因为我国《行诉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间的,被耽误的 时间不计算在内。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43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建材城因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根本无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其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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