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dmin2020-11-19  33

问题 (2004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选项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可见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同意,法院也就更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   
B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其中并没有规定法院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才能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选项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可见通常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同意,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被告。   
D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可见其中并没有要求法院在决定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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