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dmin2017-05-09  34

问题 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选项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案D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规定: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职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综上所述,在本案中,A、B两项中的处理方法明显不当,C项中的处理方法其不当之处在于,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代理业务而不应当由事务所直接决定。可见,D项的处理方法是最为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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