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女)因参与拐卖儿童多人,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在交付执行前,发现其已经怀孕4个月,即在审判时何某已经怀孕。问题: (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何某在法院审判前被发现怀孕.为了能够对她判处死刑,司法机关能不能先对其进行人工流

admin2014-05-27  34

问题 何某(女)因参与拐卖儿童多人,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在交付执行前,发现其已经怀孕4个月,即在审判时何某已经怀孕。问题:
(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何某在法院审判前被发现怀孕.为了能够对她判处死刑,司法机关能不能先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再在对她判处死刑?

选项

答案(1)应当撤销对何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改判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何某在审判时已经怀孕,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注意到这一法定的从轻情节,因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错误的。相应地,对此案有核准权的高级法院对此判决予以核准也是错误的。因此,应当撤销对何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改判其他适当的刑罚。 (2)在法院审判前,即便先对何某进行人工流产,也不能对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同样也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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