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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
简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
admin
2022-05-12
33
问题
简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
选项
答案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其区别如下: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①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②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③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从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论由何种原因所引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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