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刘平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赵成打算加入丙公司成为股东,并拟人资2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admin2009-09-27  25

问题 2007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刘平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赵成打算加入丙公司成为股东,并拟人资2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选项 A、赵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赵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赵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赵成可通过直接与乙公司协商受让乙公司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A,B,D

解析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赵成打算加入丙公司并拟人资20万元就会形成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依据上述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D项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s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