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批发工业品为主要业务,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场地,实际估价20万元,但乙公司虚报为价值30万元,丙公司是市政府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为2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30万

admin2016-10-26  39

问题 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批发工业品为主要业务,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场地,实际估价20万元,但乙公司虚报为价值30万元,丙公司是市政府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为2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30万元。并按以上出资额约定分成比例,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7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选项

答案《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甲以货币,乙以实物即房产作出资,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而丙公司以与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于法无据。故而丙公司实际出资只能按10万元计算。乙公司的出资是不足额出资,应当补缴。2013年修订后《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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