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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4年4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6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
甲、乙、丙于2014年4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6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
admin
2016-08-15
35
问题
甲、乙、丙于2014年4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6年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选项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
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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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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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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