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1题)

admin2018-03-30  33

问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1题)

选项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A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友田公司扣减工资的理由属于用人单位掌握范围,应由其举证行为有合法性。
B错误。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仅劳动者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说“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是错误的。
C正确。该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错误。《劳动合同法》第92条仅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本题中友田公司是用人单位,因此不适用本条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应由友田公司对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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