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

admin2009-05-20  30

问题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00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请回答下列问题:
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选项

答案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2001年3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判决(包括二审判决)。本案中,证券机构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从证监会的账户内划拨其未归还的罚款。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4条规定,非公民的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因此,该证券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2001年3月5日(含)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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