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小江(5岁)在回家的路上拣到一只流浪狗,回家后不久,该流浪狗生下了5只狗宝宝,小江的家人精心照料,花去了100元的奶粉费。但其中还是有只小狗死亡。3个月后,小江的爸爸将其中的3只小狗以500元的价格卖到了一家宠物店。从2006年7月开始,狗

admin2014-04-28  17

问题 2006年7月,小江(5岁)在回家的路上拣到一只流浪狗,回家后不久,该流浪狗生下了5只狗宝宝,小江的家人精心照料,花去了100元的奶粉费。但其中还是有只小狗死亡。3个月后,小江的爸爸将其中的3只小狗以500元的价格卖到了一家宠物店。从2006年7月开始,狗的主人李某一直悬赏300元寻找自己的流浪狗,后得知自己的狗被小江拾得,遂要求江家返还,遭到拒绝,并被告知狗已经被卖到宠物店。李某多次要求无果之下,只好答应返还江家100元的奶粉费并且按照悬赏给江家支付300元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可以不用支付宠物店500元钱而要求其返还自己的3只小狗
B、李某可以要求小江的爸爸赔偿死掉的1只小狗的损失
C、李某应当支付江家100元的奶粉费
D、李某应当支付江家300元的报酬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查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李某虽然丢失了自己的狗,但是并没有丧失对大狗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小狗作为大狗的天然孳息,其所有权仍然属于李某所有,因此,李某有权取回大狗和小狗。而小江的爸爸将3只小狗卖给宠物店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李某有权要求小江的爸爸赔偿自己3只小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宠物店返还自己的3只小狗。而且,由于宠物店并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小狗,所以,李某在要求返还时也不需要支付宠物店所支出的500元费用。对于宠物店的损失,有权向小江的爸爸进行追偿。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我国《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流浪狗生下5只狗宝宝后,小江的家人精心照料,并且喂之以奶粉。因此,虽然其中有1只小狗死亡,但是小江的家人已经妥善地保管了遗失物,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对于死亡的小狗,李某无权要求小江的爸爸赔偿损失。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该条第3款又同时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李某多次要求小江家返还自己的狗,但是都遭到了拒绝,所以,小江的家人已经从拾得遗失物转化成为侵占遗失物,因此,他无权再要求李某返还自己支出的100元的必要费用。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是,该条第3款又同时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上所说,本题中,小江的家人属于侵占遗失物,因而无权要求李某履行其给付300元报酬的约定。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h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