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出售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

admin2009-09-27  44

问题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出售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之法院。则:

选项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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