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以及自认的效力。(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35

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以及自认的效力。(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一般来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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