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

admin2016-05-23  35

问题 [背景资料]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三: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四: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事件一至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事件一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项目的领导岗位。 (2)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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