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对甲处以1000元的罚款,甲没有履行,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admin2009-09-26  33

问题 某工商局对甲处以1000元的罚款,甲没有履行,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选项 A、人民法院发现该行政机关对甲的处罚明显不成立
B、人民法院发现还没有超过甲履行义务的期限
C、人民法院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该行政机关有执行权
D、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时距离甲起诉期限届满已8个月

答案B,C,D

解析 依《行诉法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84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可知,D项申请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受理。依该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A项属于第(3)项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是不予受理。故A项不选。B项被申请人还未超过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应受理;根据该解释第87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因此C项情形可以不予受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Y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