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7-05  13

问题 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答案A,C

解析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实际出资以后违法将其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行为,其手段五花八门,本题交待的案情是一种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榴风公司和其他股东均可主张夏某返还抽逃出资本息即补足出资,但债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所以A、C项正确,D项错误。虽然马某并非《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让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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