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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38,单)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38,单)
admin
2014-04-02
35
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38,单)
选项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答案
C
解析
(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据此,选项A不正确。
(2)《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据此,选项B不正确。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③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故选项C正确。
(4)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9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①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②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据此,商务参赞属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范畴,所以不予送达,选项D不正确。不过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将该内容简化规定为第413条: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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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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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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