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试卷三第92~94题) 2013年9月,鉴于

admin2017-03-28  23

问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试卷三第92~94题)
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入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  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答案C,D

解析 ABC考查合伙事务的委托执行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可知,虽然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即是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除王某以外的三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人决议是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也不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A选项错误。同理,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合伙人决议合法有效,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若其日后的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即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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