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74题)

admin2015-06-17  22

问题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74题)

选项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誊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布消息、广告的新闻单位可构成一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体,但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所以C选项错误。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所以B选项正确。
    (4)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所以A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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