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对X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全部违约金的主张,合伙企业可否提出异议?

admin2008-12-16  23

问题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如果x公司没有损失,对X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支付全部违约金的主张,合伙企业可否提出异议?

选项

答案可提出异议。此时可视为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依法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解析 1.《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依照该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份额存在两种情形,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则退还财产份额。
  2.《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而该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3.《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5.《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能并用,因此当事人应当选择一个来行使权利。如果适用违约金,那么依照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第 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而本题中就违约金部分,应当增加至损失额2万元,虽然不适用定金责任,但是定金原数额还是应当返还,所以总计可以要回 2(违约金,含增加额)+2(定金原数额)=4万元。
  如果适用定金责任,那么:
  依《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约定定金2万元,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即有效定金为8×20%=1.6万元,而0.4万元为无效的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那么可以要回1.6×2(定金罚则)+0.4(无效定金)+2(损失)=5.6万元。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依照上题阐述的原理,如果没有损失则最多可以要回1.6×2(定金罚则)+0.4 (无效定金)=3.6万元。
  7.依据前引《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如果没有损失,参照合同标的,1万元的违约金可以视为过分高于损失,而合伙企业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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