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医生甲男与某公司员工乙女系恋人,后乙发现甲人品差而与其断绝了恋爱关系。某日,乙在过马路时被丙开的车撞伤昏迷,丙趁机逃跑,丁将乙送往某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了医疗费。医院指派甲担任主治医生,甲为了报复乙,在动手术时擅自将其卵巢摘除。乙伤愈后,与戊建立了恋

admin2013-06-08  40

问题 某医院医生甲男与某公司员工乙女系恋人,后乙发现甲人品差而与其断绝了恋爱关系。某日,乙在过马路时被丙开的车撞伤昏迷,丙趁机逃跑,丁将乙送往某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了医疗费。医院指派甲担任主治医生,甲为了报复乙,在动手术时擅自将其卵巢摘除。乙伤愈后,与戊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乙在婚检时发现卵巢已被摘除。消息传出,人们议论纷纷,都说乙是石女,不能生孩子。乙痛苦不堪,几次自杀均未遂。经过调查,乙确认摘除其卵巢的人肯定是甲,遂起诉某医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称甲摘除乙卵巢的行为系甲个人恶意所为,不是执行医院公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在本案中,谁应对乙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丙与甲或医院之间是否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
(3)乙、丁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什么?
(4)甲或医院侵犯了乙的哪些权利?
(5)乙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选项

答案(1)丙与医院对乙承担民事责任。丙将乙撞伤,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虽然实施摘除乙卵巢的行为人是甲,但由于他是在履行医院公务,因此应当由医院,而不是由甲对乙承担民事责任。 (2)丙与医院之间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虽然丙与医院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他们各自的过错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乙的损害,因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3)乙、丁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因为丁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照顾乙的义务,但出于保护乙的合法利益,丁自愿将乙送至医院并为其预付医疗费,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4)医院侵犯了乙人身权中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并造成乙的精神损害。 (5)乙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医院将乙卵巢摘除的行为不仅对其身体和健康造成了损害,而且也对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乙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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