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admin2021-01-18  35

问题 简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要想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遵循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实际就是立法中的法理,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国家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具体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的意义: 依法立法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只有深入推进依法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法立法原则是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仪威的重要手段。依法立法的根本依据就是依宪立法,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和基础都来源于宪法。坚持依法立法是依宪立法的现实体现,是加强宪法实施的直接手段,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依法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 ①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任何人乃至立法者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立法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必须依法运行;立法主体的所有行为均应以法律为准则,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②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要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只有立法机关认真地对待权利,人民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③一切脱离法律轨道进行的立法活动和行为,都要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相应主体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依法立法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 ①依宪立法。坚持依法立法首先必须坚持依宪立法。其具体要求包括:立法权的配置及立法体制要符合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根本规定;立法权的行使和立法程序的运行要遵循宪法;包括《立法法》本身在内的法律的立改废释要依照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能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依宪立法是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方式,也是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②依据法律体系立法。依据整个法律体系立法,就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据整个法律体系立法,就是要按照已有法律内部之间的效力关系,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使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有上位法根据,使各种法律部门尽可能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③依权限、守程序立法。《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确保立法权限在法律范围内的有序、有效行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地、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立法权运行的重要方式、手续和步骤,也是立法活动顺利展开的必经环节和载体,立法权的行使不仅要遵照法定权限,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展开。 (2)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就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要把立法作为科学活动。坚持科学立法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实现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其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合理化。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其基本内涵和要求为: ①从我国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要积极回应改革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②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法律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的规范,立法是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协调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调整利益的主要方式就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检验立法是否科学的实质标准,就是立法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3)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是践行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法律教育、推动自觉守法、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方式。其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而言,民主立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包括: ①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立法。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大组织制度、机构人事和工作制度,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展现人民主体地位。 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作用。要建立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增强代表法律议案办理实效;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咨询和审议等立法活动,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证代表充分行使立法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得人大代表更好地反映人民的立法意志。 ③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完善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立法,前提是健全立法公开机制,主要是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4)比较立法原则 ①比较立法是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横向认识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制度,对比和参照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以期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和法律制度,推动自身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的立法方法和原则。 ②比较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于: a.人类法制文明的多元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前提。 b.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存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条件。 c.人类法制文明的共通性为比较立法提供了可能。 ③在我国实行比较立法,有着基本需求和重大意义: a.认识他者,认识自身,知己知彼。比较立法的首要内容就是客观中立地观察和认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熟悉和理解其他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原理、功能,获知相关法律制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并且通过其他法制文明的映照,更加深刻地认识自身法制文明。 b.比较借鉴,取长补短,文明互鉴。客观地认识和理解是为了进一步地理性比较,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提供立法的域外参考和立法的别样思路,为自身的立法活动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c.求同存异,获得共识,和谐会通。比较立法是为了在不同法制文明之间求同存异,实现法制文明的自由传播和平等交流,是主动的立法学习而不是被动的立法接受,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国际衔接和全球合作,走向法制文明相互会通、彼此互鉴的世界。比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法制文明的求同存异、协和万邦,实现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全球法律共同体。 ④现代中国比较立法的实践历程可追溯至沈家本等晚清修律大臣的变法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起草、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领域实行了比较立法的原则。立法所需的“经验”不仅包括自己直接的实践经验,还包括他人的间接经验;不仅包括本国的经验,还包括国外的经验。在经济全球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比较立法具有更显著的现实意义和时代内涵。 贯彻这四项原则,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利于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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