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贩运私盐,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属于下列哪些选项?

admin2014-07-03  29

问题 甲贩运私盐,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属于下列哪些选项?

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的不同。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过于自信时,必须是行为人不想让结果发生。
   在本题中,甲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显然可以。因此首先可以排除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对危害结果是否是追求的?由于题目讲得很清楚,他是“为了摆脱乙”,甲不可能追求乙的死亡,所以可以排除直接故意。那么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本题关键在于此,行为人甲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乙出现死亡的结果,仍然采取不法措施,在意志因素上既不是直接故意的“追求死亡”,也不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早知如此就不如此”,应当认定为放任,故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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