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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admin
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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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选项
A、丙系恶意占有人
B、丙应当返还自行车给甲
C、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丙虽将自行车予以继承,但因为乙并不享有自行车的所有权,所以自行车不能作为乙的遗产,丙的继承是无效的,甲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由于丙不知道自行车非乙所有而继承,不构成恶意占有,因此排除A。保管合同之债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债务关系,只发生在相对人之间,因此丙不需要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排除C。丙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甲的损失,因此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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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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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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