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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admin
2017-04-04
22
问题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业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2013年试卷四第2题。)
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来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解析
陷阱点拨:本题是考生争议特别大的一道题目。考生认为甲、乙高速驾车走“蛇形”才是造成被害人谢某重伤的原因。因此,甲、乙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不是谢某紧紧追赶甲、乙的车,导致二车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车距,那么即使甲、乙撞到水泥隔离墩上,谢某也不会撞上去。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跟车过近,且对车速控制不当的过失行为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即,这是被害人应该自我答责(即自我负责)的行为,甲、乙不必对此负责。
从本题的答案来看。命题人持“客观归责理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林东茂教授的总结,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只有经过层层检验,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才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时认定的因果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是规范评价上的因果关系。
有些个案,行为人虽然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且也引发了结果,但是,如果危险与结果间的关系,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那么结果的发生,仍然不可归咎于危险行为。这些情况包括:参与别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等。例如,贩毒给别人,使用者死亡。毒贩是否另外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妓女患有性病,清楚告诉嫖客,嫖客坚决贪欢,感染性病死亡,妓女是否成立过失致死罪?显然,这些行为都是吸毒者、嫖客自愿选择且能自由负责的危险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是为了保护这些自愿进行的危险行为,因此贩毒者、妓女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甲、乙走“蛇形”的行为虽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该行为也确实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是,危险与结果间的关系,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即,谢某故意近距离追赶甲、乙,这是自愿参与别人的危险行为,那么谢某就应当为自己的危险行为负责。道路交通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高速走“蛇形”,是为了防止驾驶者撞到他人,而不是为了防止别人紧追驾驶者。所以。谢自愿的紧追行为并不在交通肇事罪规范的保护目的内。故,甲、乙无须对谢某的死亡负责。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也很不深入。但去年、今年的题目多次考到这个知识点。限于篇幅,我们只能针对本题进行相关解析。请考生结合《司法考试专用讲义》(2015版)进行深入研究,掌握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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