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为一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11人,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经董事会同意,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经理,其中一名董事在乙公司兼任经理。监事会成员4人,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

admin2008-12-16  33

问题 案情:甲公司为一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11人,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经董事会同意,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经理,其中一名董事在乙公司兼任经理。监事会成员4人,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甲公司现有总资产1亿元,总负债5000万元,甲公司为筹集资金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未获核准。
   甲公司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将甲公司变更为甲股份公司,甲公司作为惟一的发起人,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等于甲公司净资产额的 105%,占甲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3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甲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的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无记名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会计账簿中的法定公积金项目。问题:

选项

答案①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没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②甲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④甲公司的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⑤甲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人,只有4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⑥甲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应不低于 1/3,只有1名职工监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⑦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3--9人,《公司法》修订后将该特殊规定删去。根据《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甲公司董事会成员11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甲公司经董事会同意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董事在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仅经董事会同意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只有4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只有1名职工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不应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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