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5题)

admin2015-08-06  39

问题 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5题)

选项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海上运输合同、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D项正确,A项错误。
    同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船旗国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律,B项错误。
    同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船舶优先权只能适用法院地也就是中国的法律,不能适用丙国法,C项错误。
    提醒考生注意,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较为特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提出请求,在某种情况下就船舶本身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一般需要先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方可实行,带有强烈的程序法特征,因此,我国以法院地法为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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