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4-05-30  30

问题 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答案A,C,D

解析 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本题考查的是保证金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7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现为第69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本案中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只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还未判定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因此不能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只能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而且是由执行机关执行此规定。因此,对于本案,应当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高某交纳的保证金,选项B的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检察院并不是执行机关。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选项A、选项C和选项D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因此ACD为应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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