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4  28

问题 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仓单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没有仓单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该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时起转移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该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D、依法转让的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该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答案1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质押中的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亦称为“准质权”。我国新《物权法》第223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本题中,选项ABC中的仓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但是选项D中所说依法转让的专利权可以作为权利的标的,却是不正确的。因为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既包括了人身权,也包括了财产权。而只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据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中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及《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知,选项B、C的说法是错误的。在这里要注意,新的《物权法》第226条改变了旧的《担保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另外,需要说明一点,虽然选项D中以依法转让的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的,该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知,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自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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