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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
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
admin
2017-08-18
29
问题
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请问:
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的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应当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完成。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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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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